案例幻灯

周某岩与徐某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6-07-30 15:01:00
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
原创
18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2025)鲁1621民初2063号

原告:周某岩,男, 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洋,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良,男, 200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原告周某岩与被告徐某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某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洋、被告徐某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岩诉称: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31000元及利息1032.69元(自2024年2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2月3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办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原告给被告装修房子,该房屋位于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小区**号楼**,装修费用共计3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2024年2月8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装修款5000元。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剩余31000元装修款,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屡次拖延。现双方就31000元装修款事宜已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贵院。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徐某良辩称,欠原告装修费属实,但装修的房子有质量问题,需要原告给我维修。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徐某良欠付原告周某岩装修款 31000元属实,应予支付。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装修款31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徐某良主张的维修问题,双方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岩装修款 31000元及利息(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周某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0元,由被告徐某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 杲建伟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梦月

员 路美静

发表评论
评论通过审核后显示。
底部
专业律师 
贴心服务 
精英团队
为您提供最好的法律支持
关于我们 
  单位介绍
  服务项目
   
联系信息 
电话:0531--82827679
微信:13969005977
Email: 1041488897@qq.com

移动端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