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幻灯

武汉某公司与王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6-07-30 14:58:00
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
原创
15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2025)鲁1424民初902号

原告:武汉蓝色流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道湖新路 9号(光谷和昌城A地块)2幢1层5号-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DEJJUL12。

法定代表人:王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洋,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衍猛,男,汉族, 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理合务镇赵家村21号。身份证号:3714241981********。

原告武汉蓝色流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蓝色流星公司”)与被告王衍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色流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衍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色流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 8864.55元及违约金2144.19元(具体计算明细详见附表),违约金以每笔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次日起按LPR4倍年利率13.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约2144.19元)暂共计11,008.7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20日,被告向亿联银行借款17,000元,年利率8.3%,期限至2023年7月20日,同日,被告与黑龙江三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方)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方为被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逾期不还,担保方为被告向亿联银行代偿8864.55元。综上,被告共借款17,000元,担保方共代偿8864.55元。有权向被告追偿。后担保方将担保合同项下追偿权等全部权利最终转让至原告,原告已向被告通知债转事宜并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还。

王衍猛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经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王衍猛于 2022年7月20日以电子签名方式与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761024566483914755的《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为王衍猛,借款用途为教育培训,借款本金为17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执行固定年利率8.3%,借款人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金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清偿逾期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且贷款人的转让行为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在通知后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同时对双方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进行了确认;二、王衍猛(乙方)于签订借款合同当日与黑龙江三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同意为乙方向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及乙方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债务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如甲方代偿,乙方应在甲方代偿之日立即向甲方清偿甲方已代偿的全部款项,如乙方逾期向甲方清偿,甲方有权自乙方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向乙方计收违约金,即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额0.065%的违约金(具体金额以服务方页面展示为准,借款人最终承担的综合资金成本不超过年化利率24%),直至乙方向甲方清偿代偿金额及本合同项下全部未付款项为止;三、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将借款本金17,000元支付至王衍猛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681020665245账户,涉案借款于2023年7月20日到期,自2023年2月20日起,王衍猛再未偿还任何本息;四、黑龙江三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为王衍猛代偿借款本金8675.74元、利息148.42元、罚息40.39元,共计8864.55元;五、2024年6月13日,黑龙江三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包括涉案借款在内的部分借款债权及附属权益转让给原告,债权转让已短信方式通知了被告王衍猛。

以上事实,有放款方金融许可证、担保方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放款证明、债权转让协议及付款凭证、债权转让短信通知、电子验签报告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王衍猛与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借款合同及与黑龙江三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向王衍猛支付借款,在王衍猛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黑龙江三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衍猛追偿。黑龙江三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涉案债权进行转让并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已生效,蓝色流星公司作为涉案债权的受让人,有权要求王衍猛给付代偿借款本息 8864.55元。蓝色流星公司主张以8864.55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自2023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日的违约金,在保证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且未超出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王衍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衍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蓝色流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 8864.55元及违约金(以8864.55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5元,由被告王衍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徐颖颖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慧

发表评论
评论通过审核后显示。
底部
专业律师 
贴心服务 
精英团队
为您提供最好的法律支持
关于我们 
  单位介绍
  服务项目
   
联系信息 
电话:0531--82827679
微信:13969005977
Email: 1041488897@qq.com

移动端二维码